没有借贷合同,也没有借条和收据,能回款?
发布于:2018-12-15 14:00
【案情简要】
被告颜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借款用于工程项目资金周转,2012年4月22日,原告制作了《对账单》,表明截至2012年4月22日,被告颜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3万元、利息110.5万元,被告颜某在该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被告颜某于2012年8月30日还款140万元、9月4日还款150万元,之后再无还款。原告多次致电催还未果,于2015年10月29日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被告颜某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对账单》系伪造的证据,《对账单》上“颜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向法院申请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原、被告系合作关系,从2011年开始,被告陆续转账给原告款项多达752万元,原告未提供借条、对应的转账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说明双方有经济往来。
【德布指导】
德布律师团队经过分析研判后,向本案承办律师给出如下指导意见:
① 与委托人确认《对账单》上被告颜某的签名确系颜某本人所签;经依法调查发现被告颜某在法院还有其他诉讼,据此立刻申请法院从另案中提取被告签名样本。最终本案鉴定结论:《对账单》上签名为颜某本人所签。
② 《对账单》的真实性确认后,以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③ 《对账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已确认,因对账单中仅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及利息进行了确认,并未明确具体的还款时间,故尽管对账时间为2012年,但原告仍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④ 被告虽已离婚,但涉诉债务发生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追究被告配偶的连带责任。
本案最终经法院判决:
◆ 被告颜某及其配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4万元;
◆ 被告颜某及其配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利息人民币229.6万元;
◆ 被告颜某及其配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金2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刘某支付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德布点评】
本案原、被告系十几年朋友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原告在借款时并未要求签订借款合同,亦未让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导致诉讼时困难重重,加之原告刘某在诉讼初期系自行委托的第三方律师,在被告颜某申请进行鉴定时一度让本案陷入僵局。
此时,原告刘某找到德布公司咨询,并当场选择“活马”模式委托德布公司接手本案。德布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分析本案案情,发现本案已查封被告及其配偶名下房产等财产,因此本案重点、难点在于尽快打赢官司,以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回款。据此,德布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归纳提取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二是原、被告之前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再根据争议焦点在纷杂的证据材料中锁定关键证据——《对账单》,最终围绕该关键证据制定了详尽的诉讼策略;诉讼策略完成后,德布公司根据委托人刘某的授权代其委托了办理过相似案件的专业律师承办本案,并全程跟进指导,最终促成本案胜诉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