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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因隐瞒欠债人还款事实 起诉追债被判罚3.6万

发布于:2018-09-11 12:07

宁波一债主带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欠债人还钱,最后却领了法院3.6万元的罚单,原因是他想贪便宜“不诚信”,隐瞒了债务人已多次还款的情况。

澎湃新闻3日从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一起不诚信诉讼案作出裁定,当地一名债主在债务人已履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先后提起4起诉讼,以此前签订的借条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最终,在法院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因在4起诉讼中存在的不诚信行为,6月27日,债权人程某被宁海法院罚款36000元。

法院查明,去年7月至9月,金某先后三次向程某借款共8万余元,并出具相应借条。之后几个月里,金某陆续通过转账归还近4万元。今年初,金某和程某对借款做了阶段性结算,最后确定:金某在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期间需归还的本息金额为1万余元。

“在原借条还在程某手中的前提下,金某按照这1万余元的金额再次向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实际上金某并没有再次向程某借钱,这张借条只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一种结算方式。”承办法官告诉澎湃新闻,程某却利用手中的两张借条动起了歪脑筋。

之后,程某凭借两张借条,先后4次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及其担保人返还共计近10万元的借贷本金和利息。在起诉状和案件庭审中,程某坚称:“所有借款我都是现金支付给他的,总数都在借条上写着呢!可他从我这借走以后,没有还过我一分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程某的陈述出现了多次反复,一会儿说是现金交付,一会儿又变成银行转账,而且借款的具体数额也出现了几个不同版本。这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怀疑。


在法庭询问环节,承办法官多次提醒程某,法庭纪律、虚假陈述和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但程某始终坚持自己的说法。随后,法院向程某出示了被告金某提供的转账还款记录等证据。面对这些铁证,程某最终不得不承认自己在实际借款金额和还款情况等方面作了虚假陈述。

6月27日,程某因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不诚信,被宁海法院罚款36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务必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得实施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否则,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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