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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最高法院如何批复的?

发布于:2020-09-14 20:45

  建筑工程是几乎每个县市都有的项目,这些工程大的有水力工程、大型桥梁工程等,小的工程有道路工程,房屋改造工程,但是这些工程有很多地方出现了拖欠的行为,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理论探讨

  留置权论

  有学者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种留置权,类似于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的概念,是种不动产的留置权。这种观点被大部分学者否定。留置权之所以能得到优先权,首先是出于对付出代价一方的权利保护,但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保护他物权的稳定性。因此在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中一个很重要的要件就是行使权利的一方要对提出留置权所指向的标的物存在着实际占有,如果他没有实际占有此标的物,那么他是没权利提出留置权的。显然提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方是不太可能实际占有建设工程的。因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能等同于不动产的留置权。

  抵押权论

  有的学者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种特殊的抵押权,一般的抵押权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而形成,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基于《合同法》286条的相关规定而法定产成的,是一种法定的抵押权。反对的学者认为这种观点看似很好地解决了“留置权说”关于“占有”的缺陷,但此说法也不是完满的。抵押权能得到优先受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出于对公示公信的保护,如果抵押权没能登记公示,那么是没什么公信力可言的,也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更谈不上什么优先受偿了。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须登记程序即可取得优先权。因此,有学者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不是法定的抵押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批复,这对于建设工程的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并且有助于提高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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