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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09-21 22:19
现在各个地方都在大量的修建工程,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作用,并且一些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也是转包给其他单位,这样就容易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那么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
1、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司法解释
工程款优先权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司法解释已经说的非常明确,并且在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的案例,这也是为什么对于建筑工程的企业有非常大的好处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