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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0-09 22:50
现在很多地方的工程项目在修建的过程中都有很好的进展,但是到了结算工程款的时候,总是拖拖拉拉,能结算的也要拖很久,这就出现了很多纠纷的问题,那么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例都有哪些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
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款纠纷起诉案例一
案例一:(工程款拖欠;汽车抵扣;欠条追加确认欠款)优展装饰公司诉称:2011年6月29日至10月20日,原告(广州优展装饰)、被告(广州市森和投资)双方签订了多份关于森和汽车城的装修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入场施工,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最迟于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
2013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262649.98元,别克君威汽车抵工程款287900元,尚欠款974749.98元。2013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974749.98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又出具《欠条》确认上述事实。因被告长期违约没有付款,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装饰工程款974749.9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森和投资公司在结算表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确认优展装饰公司已完成汽车城西面路面扩建工程、汽车城广场台阶改造工程等的各项工程施工,扣除以车抵工程款287900元外,尚欠工程款974749.98元未支付。
2013年11月30日,森和投资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森和投资公司欠优展装饰公司“天河北163号广州市森和汽车城室内工程”余款974749.98元;此项目合计造价5115549.10元,已支付部分工程款4140799.12元,工程于2012年全部竣工完毕,还款期限为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等。
2014年12月30日,森和投资公司再次出具《欠条》,内容与2013年11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一致。现优展装饰公司以森和投资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余款974749.98元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优展装饰公司主张其一直向森和投资公司追讨工程款余款,但森和投资公司拖延未支付;其后,森和投资公司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优展装饰公司也无法联系到森和投资公司,故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优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97474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50元,由被告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款纠纷起诉案例二
案件事实:原告(张健章)为被告(艾文军)进行广州市花都区地铁九号线飞鹅岭站的土方工程施工。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后,被告在2017年9月5日写下《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9月23日偿还400000元,2017年10月23日偿还400000元,共计工程款800000元。但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偿还了290000元后,至今仍拖欠工程款5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接电话等方式拖延还款。
原告无奈之下于2018年1月2日起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同意还款,并于2018年1月9日写下了还款《承诺书》,确认拖欠工程款金额51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2月10日前还清。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张健章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51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36337元,利息以5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被告艾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健章支付拖欠工程款5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驳回原告张健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9263.4元,由被告艾文军负担。
通过了解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例,我们发现现在这些建筑工程款的纠纷一般都是因为结算不积极的情况而导致的,而且一般判决都会倾向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