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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1-05 14:25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当事人为了使担保债务更好地得到履行,要求对方以财产进行抵押,如此就在原债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抵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来催讨债务,若催讨不成,则可行使抵押权以充分实现债权。然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的设定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在于使用抵押物。基于这一点,抵押物若是动产,抵押权人应占有抵押物,以免债务人转让抵押物或使抵押物丧失其价值。抵押物若是不动产,抵押权人应监督、检查债务人妥善保管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不使其贬值。若发生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时,抵押权人可直接参与对抵押物的管理。
(2)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当债务人同时有几个债权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到清偿,而不是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例如,某甲欠乙、丙、丁各1万元,3万元债务均已到履行期。但某甲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只有价值1万元的房屋,如果该房产已抵押给乙,乙可就该房i《l优先受偿,而不是和丙、丁一起按比例受偿。倘若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该抵押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抵押物价值超出担保债务的,其超出部分除外),抵押权人仍可就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如占有抵押物,为保管抵押物支出了必要费用的,如保管费、修缮费、动物饲养费等,可向抵押人请求偿还。
(3)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因此,抵押人宜在行使抵押权前,将利害关系明确告诉拖欠债务的一方,当拖欠债务的一方执意不还或无力清偿时,抵押权人再处分抵押物折价或变价受偿。变价处分的最好方法是公开拍卖,这样能正确估出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这就是说,不管抵押物移转到任何第三人之手,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第三人仍然存在。例如,甲将房屋一幢抵押给乙,后又将该房产卖给丙,以后, 甲在履行期不向乙履行债务,乙可将甲卖给丙的房产变三的债权。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5)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注意:
①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抵押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务必妥善保管抵押物。
②不能使用抵押物。
③不能在债的履行期到来前就处分抵押物。
④债务人届时履行了债务,就应解除抵押权,占有抵押物的应当及时返还抵押物。
催款人员在行使回收货款的权利时,应当明了自己代表的是公司,享该谨慎对待,妥善处理,并在回收货款后及时返还抵押物,千万不可自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