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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7 13:28
2012年 09月 13日 本文来自: 深圳收债公司
要说明上述案例笔迹真伪举证责任,还涉及到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及其与举证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国内理论界对抗辩和否认进行研究的还不多,法律规定也未加以区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使用了“反驳”这一概念。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并为后世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有德国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先生提出著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即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和权利受制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基础在于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和诉讼公平的理念。在当代,虽然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受到了不少质疑,例如该学说过分关注实体法的传统,忽略了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但对于“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从罗马法时代流传至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则普遍予以承认和坚持。法律要件分类说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确认举证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不存在之事实时的陈述。根据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仅陈述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其直接予以否定;二是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从积极方面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毫不相关的事实,对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间接否定。抗辩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的主张事实的行为。广义的抗辩包括诉讼法上的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两种形态。实体法上的抗辩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权利障碍抗辩,即妨碍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之抗辩,例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的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等;二是权利消灭抗辩,即消灭对方所主张的曾经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清偿、提存、债务免除等;三是权利排除抗辩,即排除或阻止对方所主张的已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与否认最主要区别是抗辩者承认对方主张事实基础上,主张其他事实排斥相对方,抗辩是一独立的事实主张;而否认者是不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或要件事实来反驳对方。例如当事人认可欠据是其所写,而称欠据内容被他人改动,就是一种抗辩。而当事人不认可欠款的事实,也不认可欠据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一种否认,而不是抗辩。因此,前引案例应由原告继续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其申请对欠据真伪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