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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05 12:03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开发资金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增强承受能力,防范政府信用风险,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下简称“偿贷专户”),用于辅助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贷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偿贷专户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下简称“项目”),项目单位在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落实还贷责任;在项目实施时,制定归还本息计划,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协助和督促按期还贷。
第五条 偿贷专户的资金来源:
(一)经营收益(含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收益);
(二)建设项目的收益、路桥收费(机动车辆年票)以及等资源性收益;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归口资金;
(四)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偿贷资金。每年的专项偿贷资金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归集到偿贷专户中,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授信额度内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五)其他可由市政府支配的资金。
第六条 偿贷专户的管理:
(一)存入偿贷专户的土地收益、城市经营收益以及用于偿贷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本息,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各项目单位缴交的偿贷资金及其形成的,由该项目单位按还本付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使用。
(三)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实现经营目标,需加大项目投入的,经市政府批准,项目单位可使用偿贷专户资金。如申请使用的偿贷专户资金超出该项目原上交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部门应加强对偿贷专户资金的监督,及时审计。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