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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其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发布于:2014-09-16 17:42

  本文讨论的小额创业属于财政贴息,是传统商业性小额贷款的创新形式。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设计的初衷,政策的目的性,扶持对象、范围等的特定性,都与传统商业性小额贷款有所区别(见下表)。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实现下岗创业和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扶贫政策,自2002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多次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传统的小额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拓展、充实和完善,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履盖范围更广、门槛不断降低、扶持力度更大,对于扩大就业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12年6月,全国仅重点调度城市累计直接扶持创业人数达到210.8万人,带动就业的人数达到了790余万人。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遵循信贷规律,与其他一样不可避免存在风险。各家经办机构在积极发展业务的同时不断探索风险控制,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控制存在着诸多障碍和问题:

  (1)贷款对象的资质欠佳。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特点,直接导致高风险。主要原因:一是普遍缺乏市场经验,经营欠佳或不会经营的大有人在;二是有些借款人会盲目进入一些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更换贷款合同所约定的经营项目,导致经营失败无力还款;三是借款人可能把贷款当成国家的救济金,用于而不是提高生产;四是下岗失业人员及个体经济基础差,有的甚至没有固定收入,遭遇风险时,抵抗能力非常弱。

  (2)贷款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不强。目前绝大多数从事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人员,都是人社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的原有人员,无论专业知识的储备还是信贷技术的实践经验,都与贷款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需要存在较大的差距。

  (3)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我国银担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对等,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所形成的风险,基本是由担保机构100%承担。同时,银行在贷款定价时,没有考虑因担保提供担保而贷款风险降低这一因素,部分银保合作的业务品种综合成本一般在12%左右,导致成本上升,企业失去了与合作的积极性。

  (4)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我国各级政府只是根据担保机构的业务额给予一定的奖励,而不是风险补偿;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在外部监管无力的情况下,大部分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和风控制度,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强,加之没有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致使应对能力较弱。

  (5)贷款用途难以控制。虽然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从制度上规定了单笔额度一般为10万元以下,具有额度小、风险分散的特点,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寻租行为的产生。以财政贴息发放贷款,避免不了一些人通过非正规手段获得贷款,用于投机或者储蓄获得差。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低,笔数多,贷款用途的合适与监控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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