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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盖公章 借款合同判无效

发布于:2010-06-04 11:19

  手持盖有某单位的起诉该单位还款,谁知对方却对此毫不知情。上周,审理此案后认为,该借款未经“盖章单位”追认,盖章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

  2006年1月26日,李某因生意上资金出现短缺,无法周转,想向强生30万元。但这么大一笔数目的借款需要有人担保,他就找了生意上的朋友汪某,汪某和新奇有业务合同关系,并保管使用着新奇公司合同专用章。情急之下,李某写了个借据,汪某在上面加盖了新奇公司的公章。强生公司见有实力雄厚的公司做担保,当即借给李某30万元。

  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亏损无法还款。强生公司便将新奇公司告上法庭。新奇公司面对这笔糊涂账,追加了汪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强生公司持盖有新奇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实际上是一份借款合同。而该专用章由汪某保管使用,其签订该借款合同显然超越代理权。按规定,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新奇公司对本案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汪某和李某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张湾区法院日前一审作出判决,由李某偿还该借款,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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