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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8-28 15:36
通常认为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民间借贷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一种资通方式,但《最高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之间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将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是比较宽泛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不管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民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情形总的来说包括两个方面: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大众集资或发放的行为无效,且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应仅限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的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民间借贷的一个核心问题,往往也成为借贷双方争议的焦点。利息是出借方基于资本的出借取得的,是资本周转增值所产生的一种财产性收益。民间借贷的性质因借贷主体的不同应有所区别,合同的利息也应该分两种情况来区分。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合同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体现出作为订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双方约定了利息的,利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前提是借款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利率的4倍。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4倍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官在裁判时,利率的最高限额只能是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一旦有超过的,应将超出的部分予以剔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的,借款合同就是无偿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际,只需将本金偿还给出借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如果自然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未约定利息,即借款合同视为无息合同,借款人不必支付利息,只需偿付本金即可。对于无偿借款合同,不代表出借方一定不可以主张利息,在借款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偿还本金时,出借方依据《合同法》第207条向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
我国合同法只列明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而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存在。民间借贷广义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遵循“平等自治”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当在借贷双方一方为自然人而另一方为非金融企业的情况下,双方在时,对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须在国家许可的范围之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贷双方补充,未能达成协议补充,且综合合同条款仍不能确定的,如果参照《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通常具有较强的“人情”意味,借款方的借款有时是出于情谊,因此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本意相当于无息借款。相比较之下,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往往带有性质,若没有利息作为激励,会大大降低出借方的积极性,不利于民间借贷作为的有效融资方式的长足发展,所以笔者认为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默认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或许更为妥帖。至于为何选用银行同期利率,主要是因为这是国家规定的利率的基准值,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失公平,既不致使一方的权利过大,也不致使另一方的义务承担过重,较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