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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8-28 15:39
主要是相对于以等机构为所从事的“非民间”而言的。但依据我国新《法》的规定来看,新《合同法》并未使用“民间借贷” 一词以作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相区别,而是仅将这一概念界定为“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且新《合同法》所规定的的也特指货币,并不包括其他可消耗物。在法学的分类上,这是一种最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据此,民间借贷合同也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因借贷行为而订立的借贷合同,即自然人双方意思自治依照约定进行货币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即借贷双方之间就货币资金的借贷与使用达成的一种。依据此协议,出借人出借资金给予人使用,借款人接受资金自我安排使用并在还款期限届满时归还借款金额,并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是否需要支付资金。
现实生活中,或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人情脸面、或基于合同交易的效率、或基于权益保护意识的淡薄,借贷双方经常采用口头形式,并对其中的利息及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基于此,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常见风险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实践中能够指导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有效避免合同签订与履行瑕疵的风险及纠纷的发生,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