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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8-28 15:40
因其自身随意性的特征和法制的不规范化,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和纠纷,这不仅影响到了民众间的情谊,同时也不利于资本的合理运用。本文将对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风险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实践中能够指导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有效避免合同签订与履行瑕疵的风险及纠纷的发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方面的瑕疵
民间借贷的优势在于其相对于借贷,程序较为简便、合同形式较为灵活。但这种灵活仅在合同订立阶段有实际意义,在合同履行阶段及解决合同纠纷时,往往隐藏着风险隐患。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口头形式方面。民间借贷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既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也切实符合民间借贷的“民间习惯”。但这种形式的合同的力非常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给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第二,书面形式方面。民间借贷的灵活性还表现在这一特定主体借贷不同于银行等机构借贷的规范化管理。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的没有可资依凭的格式化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得较为随意,存在许多问题。
(二)民间借贷方面的主要问题
在所有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利率问题引起的纠纷占据了其中相当的一部分。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利率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第一,在约定利率及收取问题上产生争议。在有息借贷中,如果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司法实践通常会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认定,因此,如果出借人要求人支付利息的,应当在合同进行明确的约定,的做法最好是采用书面合同。第二,发放。因为民间借贷的宽松规定,与合法借贷关系相伴而行的高利贷现象也并不鲜见。这种借贷通常是对利率的过高约定而变相的进行高利贷行为,其中约定的利率或超过银行同类的4倍,或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三)民间借贷期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中有这样一句俗语,“按期偿还,再借不难”,这不仅表达了个人信用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民间借贷合同的严肃性。按期偿还的前提基础是合同对借款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很容易产生争议。故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有关期限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第一,当事人没有约定借贷期限。我们所处的人情社会中,出借人有时出于情感考虑,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事后却因借款人以没有约定期限或以为借口长期拖欠不还而产生纠纷。第二,借贷期限约定不明。同样,在附属关系的借贷中,当事人基于对亲朋好友之间的亲情和信任,有时对借贷期限的不是很明确,这种“富有弹性”的期限条款很容易造成理解上的瑕疵,继而发生争议。
(四)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
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这种合同行为由于法制规定或其本身的特性的限制,致使合同本身效力上经常出现瑕疵。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制,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常因、胁迫、乘人之危、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利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仍向其借款等因素受到影响,或无效、或。故此,由合同的效力引发的争议也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