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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12-29 14:24
2011年1月,李某在某区以40万元购买了一套。半年后,李某向刘某45万元,双方在签订借款的同时,也签订了合同(合同留存于刘某处),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刘某交付借款后搬进该房居住。2013年5月,因房价上涨,李某将该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此后,李某联系刘某,将45万元返还给刘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认为自己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交清房款已入房居住,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拒不退房。李某遂咨询。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鹏
本案中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及违约问题,在很多表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为中较为常见。不少出借人认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有付款记录,而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就认为资金得到了保障,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无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必须退房。若刘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李某主张权利,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刘某的购房款,并赔偿刘某的损失。本案中王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已不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