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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04 13:24
中国人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央行有关负责人18日就《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了哪些新调整?
答:《通知》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直辖市)制定。
二是提高小额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是允许小额担保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约定的贷款利率。
四是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担保(以下简称小额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五是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提高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服务。
问:今后具体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包括六类人群: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六是持有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此外,凡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也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