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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04 13:29
在中国,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人往往要求提供担保,以降低信贷风险。不仅如此,由于担保折扣等交易成本的存在,借款人对担保资产的评价往往要高于贷款人,违约所导致的担保资产损失比贷款人更大,因此,担保资产的存在对于借款人来说,是契约的自我约束。
但是,信用保证担保的出现却使得担保对借款人债务执行的约束作用大大减弱,不仅如此,信用保证担保本身也说明贷款人对借款人信用的认可,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因此,用信息不对称和担保的约束机制很难解释大间的相互保证担保现象。
事实上,大企业相互在中国信贷市场上已是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是之间的相互担保。近年来,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监管政策和措施,但这种现象并没有缓解,而且有向非关联企业蔓延之势。
如果我们把和贷款人简化为两方,无论对借款方还是方来说,企业的相互担保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对于贷款方来说,互相担保之后,单个企业或有负债导致的显现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而且还要取决于相互担保方的经营和状况。对于借款方而言,通过相互担保,非关联企业间的风险相关系数由0变成了正值,原来分散的信贷风险集中起来,借贷风险事实上增加了。
然而,对于单个企业和单个银行来说,风险与收益的比较却并非如此。在现有信贷条件下,银行一般都需要企业为贷款提供相应的担保,即使对那些资金流较大的优质客户也是如此。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单个企业来说,引入第三方独立担保机构,不仅要付出较高的担保费,而且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而通过企业之间相互保证担保则可越过这两个环节,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减少融资审核时间,赢得市场机会。对于单个银行来说,相互保证担保的贷款企业一般自身资质较好,而且有资质较好的企业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起到了双重的作用。
不仅如此,相互担保企业的融资量一般较大,在竞争和流动性过剩的双重压力下,银行对盈利和市场份额的追求,以及与此相关的内部考核机制的设置也使得银行的信贷部门要在风险控制与信贷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在笔者参加的一次由于企业相互担保导致企业财务危机的银行协调会上,一家债权银行负责人更是直截了当地表示,直到财务危机爆发之后,仍不清楚贷款企业究竟还给其他企业提供了多少。
自科斯以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为个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经典的解决途径,即通过双方的自主谈判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由此说来,大企业互相担保造成的个体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的问题也需要把相互担保带来的或有负债风险考虑进融资交易成本,体现“风险自负”的市场原则。但是,在中国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竞争加剧,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尚有待完善,以及流动性过剩的情形下,信贷市场的制度反应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