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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04 09:17
一、基本案情
姚凯,男,1966年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市农垦局汤岗子畜牧厂工人。因涉嫌犯于2004年12月9日被。
鞍山市人民以被告人姚凯犯高利转贷罪,向千山区。
被告人姚凯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其与鞍山市轧钢厂,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其提出,姚凯将从开出的合计990万元的银行交给轧刚厂的行为系出票行为,而非转贷行为。资金不属机构的信贷资金;姚凯从鞍山市轧钢厂取得的。75万元不是,而是利润,故机关指控犯罪不成成立。
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鞍山市第六粮库主任林占山(另案处理)得知鞍山市轧钢厂缺少生产资金急需,便找到被告人姚凯(与其系同学关系)商议,由姚凯出向,利用林占山与银行相关人员熟悉的恒利条件,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借给鞍山市轧钢厂以从中获利。姚凯于1997年9月承包了鞍山市农垦工贸,以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借给鞍山市轧钢厂。1997年11月,被告人姚凯以鞍山市农里工贸公司名义向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500万元。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鞍山市农里工贸公司在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所设账户内没有存人,也没有向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担保。林占山、姚凯将这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鞍山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35万元。
1999年6月,被告人姚凯以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名义向鞍山市农业银行营部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490万元。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在鞍山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所设账户内存款元作为保证金,并由鞍山市轧钢厂作为提供担保,鞍山市垦工贸公司、鞍山市农业银行营业部、鞍山市轧钢厂三方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林占山、姚凯将这4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鞍山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40万元。
上述两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金人民币计990万元均由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返还给银行。
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应依法惩处。依照《》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姚凯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