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负债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负债准则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共七章37条。具体来说,负债包括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以及预计负债四大类。
其中,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需要强调的是,负债准则规范的负债范围与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区别。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是会计意义上的负债,具体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符合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负债。其范围界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负债主体。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是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负债,其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即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其中,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其中,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负债准则。这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主体的范围可能不完全一致。
二是关于负债内容。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为满足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纳入会计账簿核算并列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个别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包括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这一负债内容的界定与国际通行会计惯例相一致,但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的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
前述负责人还表示,制定负债准则,从会计角度全面核算并提供可靠的政府负债信息,有助于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的负债情况、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评价政府偿债能力,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