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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4-22 21:47
督促程序于1877年由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首先创设,其立法目的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省去法庭实质性审理阶段,使债权人迅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1]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督促程序可以说是为债权人利益专门设立的。由于其简便、快捷的特点迅速适应了商品经济社会对资金快速流转的需求,此后,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督促程序。我国也于1991年增设这一程序,然而,我国的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从督促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率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显得很低可以看出,我国的债权人不愿意选择督促程序解决债务纠纷。本文试从立法上寻找债权人在运用督促程序时遇到的程序障碍,来查找督促程序在我国运行不佳的真正原因,以促进督促程序的不断完善。扫清债权人在适用时可能遇到的各种程序障碍,督促程序应该并且必将会在我国法院解决纠纷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一、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步入市场经济,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变得日益密切,法院每年受理的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从《中国法律年鉴》近几年的统计看,由2000年的400多万件猛增至2002年的700多万件。 [2]法院办案压力的增加以及通常程序的相对繁琐,法院和债权人都希望以较为快捷的方式审结案件和解决纠纷。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也随着人们经济交往领域的拓展而不断扩大,由原来处理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企业间借款案件、金融借贷案件等发展到处理股票、债券、票据、保险等市场经济中新产生的案件,甚至在帮助解决近年出现的社会经济问题中也显露出其快速、高效的独到之处,如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由此,督促程序的适用性日益凸显出来。然而,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当事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案件的数量状况却与此需求相背离,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并非逐年增长。从《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据看, 2000 年至2002 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申请支付令案件分别为276321件、231687件、179177件,数量逐年递减。再从法院每年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支付令案件在一审民事、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来看,由2000年的5. 8%降至2002年的2. 4% ,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17倍多增至41倍多。 [3] 可见,在我国督促程序的适用呈下降趋势。然而,在督促程序的发源地德国,支付令在基层法院的适用率是依通常程序审判案件的4. 8倍,而且在这些支付令案件中,只有10%的债务人提出异议。 [4]两相比较,不难发现督促程序在我国的运行是违背了立法初衷的,有学者甚至指出,督促程序在我国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