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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4-23 19:44
山东省章丘市法院实行《申请执行权登记证明书》和《申请执行人债权凭证》以来,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深受债权人好评。
一些执行申请人由于受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怕超期后丧失申请权,所以明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仍要申请执行,而执行立案后又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不但没能实现权益,反要因申请执行交纳必需的费用,因此常发生上访、催办甚至对法院不满的问题,同时大量案件中止,也不能真实反映执行工作情况。
为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章丘市法院实行申请执行权登记制度。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立案庭审查立案材料齐全完备的,交由执行局审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与申请执行人讲明情况后,向立案庭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同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执行权登记证明书》,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持该证书,随时申请执行,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又避免使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已经立案而被执行人暂不具有履行能力的,经调查依法终结或中止执行,同时送给申请执行人一份《申请执行人债权凭证》,确认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未执行的债权,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以持该债权凭证申请执行。这样既解决了中止案件较多的问题,又保护了申请人的债权。同时也强化了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7月份以来,该院对7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送达了债权凭证终结执行,对5件案件的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执行权登记证明书》,当事人对此举均表示理解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