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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4-04 22:13
债权人所面临的信用困境和风险,症结在于董事、经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所以,要解决我国公司对债权人保护的问题,就必须在法律制度上明确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给予有效的救济
● 如果不能确立违反法定义务、有欺诈行为或恶意、重大过失的董事、经理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制度,就很难让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起来,也无法真正约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就没有了牙齿,也没有效率。我国公司法的许多规定难以执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主要还是因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可问责性不明确。各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已从抽象的资本维持转向对董事及股东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制,更加注重对债权人保护的实效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殷少平
如何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命题。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度或水平,对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交易风险有着重要的影响,是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公司法,无不以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美统一作为追求的目标,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是各国公司立法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
鉴于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公司,社会信用问题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公司的信用问题。而公司信用问题则主要表现在公司能否正常清偿公司债务,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直接相关。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不仅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需要,它还对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公司行为中,董事、经理无疑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公司的一切活动,都是由董事、经理参与决策、负责执行的。在公司法上解决好董事、经理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问题,就是抓住了公司债权人保护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牛鼻子,很多问题可以因此迎刃而解。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董事、经理对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制度,对于有效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交易秩序,尤为重要。
建立董事、经理对债权人的
义务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供给的失衡
要确定公司法制度应该给予债权人什么样的保护和救济,首先要明确区分应由债权人承担的合理风险是什么,哪些风险是不应该由债权人承担的,这是公司法有关债权人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础。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人格和责任独立是公司法的固有制度。在此固有制度下,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合理分担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也就是说,债权人所应承担的合理风险是债务人经营失败、资不抵债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或者因为债务人资产流动性差而不能得到及时清偿的违约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则是公司欺诈(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隐瞒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违规或变相分配利润从而不正当地减少公司资产,董事、经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而投机冒险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