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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救济

发布于:2010-04-04 22:18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企业法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者歇业以及企业产权结构改制、经营机制转换后,寻找债务的承担者和如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在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企业法人终止后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现实缺陷,现实问题:1、企业法人名称与实体资质不一带来法人性质判断上的难题;2、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对形式化造成责任承担主体矛盾;3、大股东、投资者、开办单位在企业终止后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滥设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4、改制企业以优化产权结构、资源配置为名对企业主体、控股关系、财产占有状态进行调整以达到否认债务、悬空债权等诸多情形,不同程度地妨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市场经济调节器的法律,应确保进入市场主体的正当性、妥当性、合法性的同时,对因各种原因退出市场的主体也必须设定科学、合理的程序与机制,以保护投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债权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1]尤其是对企业债权人合法债权的保护程度如何,已成为检验一个国家或地区企业制度和民商事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尺,更是法律现代化水平的检验指标之一。[2]据不完全统计,仅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2003年度受理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中,企业法人处于被吊销、歇业、被撤销、转制的约占案件总数的11%,其中绝大多数均为被告,且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一个企业法人进行了债务清算清偿程序,这其中企业的开办人、投资者、经营者下落不明或有意逃债而适用公告送达的占15%以上,[3]从现有资料看,这种隐形逃债现象在许多地区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出现造成了很多弊病:债务清偿率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社会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配置;大量的企业设备、占用的土地、厂房等难以变现或能够变现的财产被闲置被毁损灭失,造成社会财富的重大浪费。交易风险增大和债务人逃避债务现象的存在,严重地破坏市场经济诚信体系的确立,影响了市场安全和诚信培植。

  二、债权保护缺失的原因:

  一是制度缺失:有关企业终止制度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存在矛盾和缺陷,这是对终止企业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乏力的制度性原因。

  企业、公司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企业法人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事由丧失了经营资格或无法继续经营时、企业由于经营机制转换、产权结构调整而发生兼并、分立、出售等原因原有企业终止时,其退出市场和清偿债务必须有一个程序和过程,这个期间依法应当确定企业具有主张债权、承担债务的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转换成清算法人主体,才能继续实现清结债权债务的目的。对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地区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文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新修订的《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均未对终止企业的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司法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解散后或企业体制重组改革中,企业法人是否还具有主体资格存在着长期争议,笔者认为企业终止后未经清算注销前应当确立由企业法人演变为“清算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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