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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

发布于:2010-04-04 22:24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十分明显和突出。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又常常要面对众多的债权人,而多个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必定会出现这样一个现实:一方面各债权人都有其独立的自我意识和利益要求,都强调其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又必须以债权人的统一意思表示或统一行为为前提。因此,为适时消除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吸引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的自身利益,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债权人自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世界各国在债权人自治制度上的立法体例,重点结合我国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债权人自治制度上的缺陷,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债权人自治制度提出了构想。作者试图通过本文探求一套较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债权人自治制度。

  破产程序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启动条件,并以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为宗旨。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十分明显和突出。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常常要面临众多的债权人,而多个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必定会出现这样一个现实:一方面各债权人都有其独立的自我意识和利益要求,都强调其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又必须以债权人的统一意思表示或统一行为为前提。因此,为适时消除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吸引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的自身利益,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债权人自治制度。

  纵观各国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仅体系较为完善,而且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设立债权人会议与监督人的方式,以实现债权人自治。如日本破产法中设立债权人会议与监察委员,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破产法中设立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则设立债权人会议与监查人。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债权人自治,只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这一种方式。由于债权人会议系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人数众多,对破产程序难以实施日常监督,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节俭和简化;而且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关,特别是在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更无法对破产程序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加之,我国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规定又极不合理,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我们知道,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后闸门。我国申请加入WTO之际,各国均对我国破产立法给予了高度关注和质询。因此,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保证我国破产法切实能适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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