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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4-16 00:00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原告依法委托的代理律师是否可以调查被告方的信息?这是一个被告方十分关心的问题。然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律师是可以依法调取被告人的相关信息的。
但是,律师调取被告人的信息,仅限于在本案中确实依法需要的那一部分信息情况。超越办案需要的其他个人信息情况,律师是不能超越范围调取的。还有一些需要被告当事人提供的,被告当事人如果不同意配合,律师也是不能向被告当事人强行调查取证的。因为任何当事人都不可能配合对方当事人请的律师来对付自己。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原告委托的律师很务实,有实实在在通过协商解决案件的有好态度的,有的对方当事人还是会配合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的原被告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利益是对立的,这就决定了他们的态度是会对立的。
然而在案件当中,原告需要被告的个人信息并不多,一般都只会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有了这些基本信息,就可以依法写成《民事起诉书》。被告的其他具体信息,可以进入程序以后,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完成。因此,原告委托的律师一般没有必要调查收集被告的信息。因为原告一般都是知道被告的基本信息的。不知道的情况是极少的,拿着律师证和调查函,就可以到被告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都可以依法调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