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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5-11 00:00
集资诈骗案件国家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尽管此类案件是经济类的案件,但它比普通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更多,涉及面更广,牵涉的人员更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更大。尽管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但由于集资诈骗能迅速积累巨大财富,这依然引诱着蠢蠢欲动的人们不惜以身试险,最后玩火自焚,锒铛入狱。
(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传统的四要件分析,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构成此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处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占有的目的,始终抱着愿意偿还的态度,就不成立此罪。
(二)非法集资诈骗立案标准
一般的诈骗罪,个人诈骗的数额在两千元以上就应当入刑。但是非法集资诈骗比一般的诈骗要严重很多,因此在立案标准上也会比一般诈骗罪更为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行为人一般会巧立各种名目,虚设根本不存在的资金用途。为了掩饰自己的真实目的,行为人还会出示各类虚假的证明材料增加集资用途的可信度,并且向他人许诺会给予高额利润返还。骗子就是充分利用了人们“贪便宜”的心理,一步一步攻克对方的底线,使对方沉浸在虚构的金钱世界中不能自拔。
“非法集资”是此罪的一个重要概念。“非法”意味着是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在没有获得有关部门准许的情况下向公众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获得资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非法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
在司法实践中要给非法集资诈骗立案还是存在困难的。因为很难把握“非法集资”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即使单纯从法条分析是很容易区分二者:一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一个是向特定人借贷;一个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个是有偿还的想法。然而,我们判断是不是诈骗的标准却是把注意力放在能否获得收益上。民间借贷通常是规定利息的,而集资诈骗的利息会远高于民间借贷。当我们拿不到许诺的高回报时往往会觉得自己受到欺骗。还有一种情况,也许行为人一开始的确想还,后来实在没办法,还不上了,此时目的转变与否很难把握。如果急躁地定位为集资诈骗罪会损害合法的“民间借贷”。
正所谓放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面对巨大经济诱惑的时候,我们都应该提高警惕,否则好一点也许只是血本无归,坏一点就是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