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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7 00:00
吕某和朱某曾是情侣关系,吕某恋爱期间开玩笑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朱某,后来因为矛盾而分手。朱某却反过来起诉吕某,讨要那5万元债务。问题来了,开玩笑写下的欠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讨债效力?
一,开玩笑的欠条也具有法律效力,但获得胜诉要看条件。
现今,法庭上出现了不少因开玩笑写欠条引起的债务纠纷。欠条作为表明债务关系的凭证,书写者只要符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应该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一句玩笑,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责。
尽管开玩笑写的欠条可以符合起诉条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是说拿了一张开玩笑写的欠条,你就能获得法律胜诉。法院还要经过审核调查,理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交易方式,是电子网络转账,还是银行柜台转账,或者现金交易;以及彼此的财产变动情节,还有第三方的证言证词等等来判断。如果债务人能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这借款不属实,那么欠条便属于无效。
上述案例提到:吕某声称写给朱某5万元的欠条是开玩笑的,自己并没有向朱某产生过借钱行为。但是他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也没有第三方证人在场。而朱某一口咬定自己是给现金吕某,她在恋爱期间,曾去银行拿了一笔10万元的存款,声称其中有一半借给了吕某花销,并且有银行提现小票。面对朱某有充足借贷能力,且欠条无任何造假,法院判定吕某履行还款5万元的义务。
二,如果能证明无借款事实,那么开玩笑的欠条就失效。
这种开玩笑的欠条,既有胜诉,也有败诉。例如:丘某与黄某是一对情人关系,黄某已经结婚,但他声明离婚后马上娶丘某,并开玩笑写了一张20万的欠条。但是黄某离婚后,违背诺言,于是情妇丘某拿着开玩笑写的20万欠条告状。
庭上黄某能拿出事实铁证,声称丘某月薪才2000元,根本无力支出这20万借款;而且自己熟悉对方银行账户,根本没有大额存款,因为丘某每月要自己支付3000元的包养费用。
还有个重要原因,法院审理认为,丘某和黄某属于非法同居写的欠条,远非简单的借贷关系,而且违背社会公德。所以在证据与公德面前,这欠条属于无效。
三,开玩笑的欠条,面对这些种情况无需法院仔细审核。
上述开玩笑的欠条,因为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会经过仔细审核,才进行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但是一些开玩笑的欠条,无需法院仔细审核,简单判定,便可视为无效。
1,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能力的人,不论开玩笑还是真实存在的欠条,一律无效。
十周岁以上,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少年,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时如果欠条的内容是他所能单独承担的,那么该欠条属于有效民事活动,欠条是有效的。但是欠条的内容不是他所能承担的而需要监护人的支持的话,那么该欠条如果没有监护人的同意而签下的话,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活动,欠条也认定无效。比如一个14岁少年借了同学50零花钱,可以在自己的承担能力范围的,欠条就有效,但是借几百、上千,超出能力承担范围,就属于无效欠条了。
哪怕是成年人,但是他存在着严重精神病,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写的欠条也无效。
2,当事人在喝醉酒,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写的欠条,或者被人威胁下写的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