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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无偿保管财物丢失可否索赔? 无偿保管财物在很多地方都有,而保管方一般都表明了有贵重物品丢失一概不予赔偿等话语。那么,在无偿保管财物的过程中,双方就财物保管其实已经达成了一种实践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来保管财物。
至于有偿还是无偿保管,都不影响构成实践合同的属性。 那么,无偿保管合同中,如果财物丢失,是否可以向保管人要求赔偿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实践合同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非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保管人都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贵重物品索赔应如何维权呢
那么,是否我们在无偿保管合同中,都无法向对方要求赔偿?其实也并非如此,虽然在无偿保管合同中,非保管人的原因导致财物丢失的其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是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有一些其它的思路可以参考。 1、是否为保管人过失 如果保管人在保管行为上存在过失,那么也可以判定为保管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 2、约定责任情况除外 在双方达成的保管合同中,如果双方在保管前约定了如果财物丢失的责任,保管人对财物负责,如果有丢失等情况将承担责任的话。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无偿保管,也可以向保管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深圳追债人认为,如果我们被保管的重要财物丢失,也是可以通过其它的方法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建议大家寻找专业的维权专家来帮助,更合理和高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