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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在婚姻存续关系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离婚但还未完成离婚的过渡期,夫妻婚姻存续关系中,夫妻其中一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深圳追债人专业追债人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样也就是说,在夫妻婚姻存续关系中,原则上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但如果另外一方能够提供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借贷行为,其行为与家庭共同支出无关的证明时,法律也会判定其为个人债务行为。在具体的判定过程中,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首先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相关的判定流程。
为逃避债务而约定由个人承担债务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协商情况下,可以由其中一方继承家庭财产和承担债务,其共同财产可以全部或部分各自所有和共同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在夫妻离婚判定时,可能发生其中一方完全承担债务,而另一方完全享受财产的情况,从夫妻男女平等的财产判定原则来看是违背其精神的。
且对于债务,夫妻之间有连带偿清的责任,且债务的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不能转让给其中一方的。因此,如果要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就必须要另一方和债权人均得到同意,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而为逃避债务而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中说道,即使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且由法院对财产问题做出分割处理的。虽然其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双方申请还款主张,离婚的夫妻依旧承担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