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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经济合同纠纷中很多时候是由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改变了其合同的初衷,或者将本属于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利益给了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势必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行使撤销权,也是申请对合同当事人转给与他人的利益之间订立的合同撤销。
兴宁的一位债权人被债务人拖欠债务很久了,一直无法得到偿还。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来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所以这个债务人利用这一点将自己的唯一一处房产卖给了亲戚,为了使自己达到无能力偿还的条件。
在对撤销权这个名词的概述中我们看到,当债务人的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兴宁这个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使其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债权人是有权为了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完全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这种行为进行撤销。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有利的债权担保造成了不当的减少,必须恢复原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案例中兴宁的债权人知道这件事后并没有直接进行撤销权的行使,而是因为种种原因直到过去一年半才采取行动。很显然已经丧失了撤销权,也就是撤销权的灭失。只要当事人没有在知道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一年内进行申请撤销权的行为,那么撤销权就灭失了。或者知道了也明确表示放弃这种权利的行使,撤销权也就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