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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我们常说债权人讨不回债务或者觉得债务的数额并不多就不要这笔债务了,一个是买个教训,买个人情,一个是实在无能为了,自认倒霉。不需要债务人还钱了,也就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与之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履行。那么是不是只要债权人属于自愿放弃债权,不论社么情况都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呢?
细心查看合同法中的第105条款,这里说如果被欠款的债权人将债务人所欠的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加以免除,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按照其免除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终止。珠海的吴先生是个具有经济实力的人,通过朋友介绍与出卖设备的某公司以及需要承租设备的小企业一同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后来因为出卖设备的公司不能按时交付设备,吴先生宽容的免除了其交付的义务,准备在为承租方小企业重新物色一家设备公司。但是在这期间因为这个举动承租方原计划的设备到位进行了产品加工周期就要延后,造成了不少的损失。于是发生了合同纠纷。
我们知道如果普通的债务关系,债权人主动提出免去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义务,那么这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不能将此种免除债务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另外第三人的无辜利益。像案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方或者两方的事情,吴先生免除了出卖人的交付设备义务,却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是完全不能得到支持的。所以说不是所有情况下债权人都可以自愿的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