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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可否作为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

发布于:2019-05-28 12:17

借条可否作为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 
    债务纠纷有各种各样,解决起来也非常复杂,特别是针对债务纠纷中借条的效力问题,以及借款事实存在如何确定的问题——借条可否作为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 ?

    先来看第一个案例:信宜的高女士手拿欠条将邱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主张自己三万元的债权。这是一笔小额的债务纠纷。一般的情况双方存在借款事实的依据是借贷合同的生效与否,也就是说债权人要真的将钱款交付到借款人手中为标准。一旦债务人不承认这种借贷关系,那么高女士就需要进行举证,拿出证明自己将钱款交付邱某的证据。除借条之外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双方的债务关系存在。

   再来看看第二个案例:彭某手持借条向商某所要欠款一百三十万。其他证据全无只凭一张欠条,商某拒绝还款,不承认他们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以上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彭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明自己将钱交给商某的证据,又是现金交付,那么除了按照交易习惯外,处理起来还要对债权人彭某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具有将一百三十万借给商某的实力。另外还要对两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是否达到了十足的信任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将现金一百三十万借给债务人的程度。同时相关的证人证言等都要作为判断借款存在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要想确认借款关系的存在一张借条是不能成为唯一认定的依据的。民间借贷以交付借款为条件,交付的证据非常重要,除对借条审查核实外,还要结合案情做具体分析才能认定证据的效力和借款关系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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