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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与私募融资区别 风险投资纠纷怎样处理

发布于:2019-05-28 12:17

    风险投资与投资者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将资金委托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建立关系,成为风险企业的股东。在这里值的注意的是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公司经营以及各种管理活动时并不介入的,只是分享他们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不是公开发行,只针对少数的个人及一些机构中的投资者,私募基金尤其专门的管理人员,投资者与其私下进行协商确定融资。在私募基金的形式中我们了解到,其中包括公司式和契约式,以及合伙式和组合式。契约式和合伙式私募形式都是需要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契约式私募基金最主要的形式便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信托。

    在现今科技型的中小企业中无疑私募融资和风险投资成为他们融资的新途径。提供资金同时也对其结构和管理起到了改善的作用。而风险投资较之私募融资更容易产生纠纷。

    在风险投资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股东权利和身份的确定,因为风险投资是以委托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被投资的公司其实股东形式存在隐名股东,于是在利益分配上很容易带来纠纷。解决这一类的纠纷首先要将委托的投资关系进行确定,不要将投资和借贷被张冠李戴,偷换概念,影响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另外便是股东身份的确定。风险投资两个主体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公司,而在被投资的公司中,这两者的名称为实际出资人和公司名义股东,所以在解决这一类的纠纷时需要根据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双方签订的协议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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