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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在个人债务纠纷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但是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债款的时候,债权人是不能将抵押物直接归于自己所有的。
案例分析:农民吴某向邻村赵某借款6万元,后来无力偿还,想以家中的房产给赵某,充当还债。赵某想咨询律师,这样的抵债会不会产生什么不良的效果,该怎么办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律师解析: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公证,起草必要的协议,才能生效。而不能由债权人私自处置房产或者没收抵押物。在债务人借款初期就已经用房产作为抵押的情况,债权人在得不到债务人偿还债款的时候是不能将债务人的抵押据为己有的,而是要依照法律对房屋进行折价,变卖来完成清偿,如有剩余部分当还给债务人。
当债务人没有抵押,又没有能力进行偿还,债权人也是没有权利自己去债务人那里拿物品进行抵债的,是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强制执行,由法院将对方财产进行处置,然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综上所述,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款时,如果经过了诉讼的程序可以要求法院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得到价款后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诉讼的程序,那么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由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将抵押物,如房产进行过户或者折价清偿。协商和调解都未达成一致还是需要进入诉讼程序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