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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案例阐述:甲公司为乙食品公司的专门供货商,提供食品加工必须的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和支付的主要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货商甲公司因为与其合作的运输公司之间发生了矛盾致使乙食品公司的原材料没有按时送到,延误了乙食品公司正常的生产,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那么在这起案例中违约的甲公司都需要进行怎样的赔偿呢?特别是给乙食品公司带来的利润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呢?
第一,甲公司存在的问题明显属于违约,那么按照合同法是要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的。首先是将原来的合同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其次就是进行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最后则是要对违约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针对损失赔偿而言,需要的赔偿标准是给乙食品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这里就包括给乙食品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和因为未能及时将原材料送达,令乙食品公司没有在计划内生产出可销售的食品,这样乙食品公司的损失还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就是利润的损失。
第三,利润损失是具有一定的特点的,常常在这个损失的赔偿上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因为其可得利益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未发生的,受害方所期待的,如果不发生甲公司的违约,乙食品公司是可以在这次合作后得到相应的利润的,这应该是现实存在的结果。另外甲公司在与乙食品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自己所供应的原材料是乙食品公司生产成品必须的。所以具有预见性,这样利润的损失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