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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签订了合同,卖的人想用合同中标的物,例如货物,房产等换得理想的价值,买的人希望通过购买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所以这里的问题好像更容易让人接受的答案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这是通常认为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按照法规中的严谨性来讲,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什么时候交付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个转移到时间是可以由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的。
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要建立在买方先支付货款的前提下,那么转移的时间就是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如果在这个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出售物品所有权转移时间上出现先转移后支付,势必带给卖方很大的利益风险。这个很理解,假如买家先拿到了货物,支付货款的事情却只字不提,对于卖家可以说是非常难熬和不能接受的,卖方的初衷——想通过物品所有权的转移获得利润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较为艰难。
一些情况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房屋等,这是需要进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变更之后,才能实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拥有。这是一种转移方式,还有卖方按照约定地点经过买方验收后进行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对方,以及运输,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时间进行物品提取的转移方式等等......都属于交付的原则,来完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