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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存放在卖方库房期间因洪水浸泡而造成损

发布于:2019-05-28 12:17

 案例描述:海城某商贸公司与深圳某公司长期合作,因为深圳公司一直以来对货物的要求比较严格,从数量到质量上都要亲自验收把关后海城公司才能将货物交付,这个条款也成为双方合租订立的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深圳公司的支付都非常准时,都是先支付一半货款然后验收后亲自运输提走货物,然后支付剩余货款。2012年夏季由于海城的洪水突发,致使存放在海城公司仓库的货物大部分被浸泡,损失惨重,当然也包括了深圳公司经过验收后还没来得及提走的货物。深证公司认为货物一直在海城的公司仓库存放,受到损坏责任应该由海城公司来承担,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问题解决需要仔细研究合同法的规定,其中在货物有损坏等风险存在的基础上只要进行了交付那么买方就要对其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建议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将这种风险的承担进行约定,也就是只要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那么其损坏的风险承担就应该由买方来承担。例如洪水的突发,不是海城公司能够控制的,海城公司也已经尽到了为深圳公司保管货物的责任,如果在保管上是由于海城公司的保管不善,或者故意怠于保管造成了货物被浸泡损坏则需要承担造成损失带来的赔偿责任。

    另外我们从案例中看到,深圳公司已经进行了验收只是延迟了提取货物的时间,那么在合同法中针对货物损坏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上我们注意到第四条,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迟延的情况下,从迟延成立的那一天开始货物的风险是要由买方来承担的。所以海城公司不需要对其货物收到损坏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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