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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要利息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要知道出借人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同样是可以收到相应的利息的,而将钱借给债务人适当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收取一定的利息是毋庸置疑的。当然凭借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在利息问题上有时很模糊,这就是约定不明确的利息借款。出借人可以因为感情的层面不要利息,但是当借款发生纠纷,这种情况在法律面前是属于不支付利息的借款。那么复利在个人借贷中占有怎样的角色地位呢?个人的借贷中约定复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鹤山苗先生于两千零八年向朋友匡女士借款肆萬圆,约定了合乎规定的利息一年后偿还。但是匡女士主张利息的部分要六个月的时候支付一回,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那么将变成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因为急需钱款苗先生答应了这样的约定。结果还是不能在六个月支付利息的期限内将利息支付,导致在一年的借款期限达到的时候被匡女士索要欠款和利息共计五万贰仟多元,苗先生实在难以接受。
复利的概念很容易就和利滚利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也相当于如此,但是只要所有的利息部分按照比例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可以不被认定为高利贷,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案例中匡女士索要的欠款和利息是将苗先生六个月时该支付的利息算入了本金加收了利息,这种复利在计算后得出的相应利息则属于超过了规定的利率,不能被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