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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高州某公司因为拖欠八十万货款,被债权人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告上法庭。在这期间材料公司委托了专业的律师,并且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高州公司得到这一消息想赶快解决这个难题。毕竟拖欠货款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一旦法院判决下来,那么结果则是自己的公司厂房加设备都成为偿还债款的财产。也就是说自己将要为无法偿还债务接受令公司倒闭的后果,正在进行的业务也势必停止,损失则更为严重。于是高州公司询问专业的律师自己可否想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为偿还债款争取一些时间。
债权人使用财产保全是一种权利,为的是使自己的债权在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这是债务清收中非常重要和有效的举措。对于具有实际困难的债务人高州公司如果想解除这个财产保全的申请,那么作为被申请人是需要一定的担保才能实现的。
在民事诉讼法中我们知道其中第95条介绍,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确实的担保,那么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是被支持的。但是不是所有的被申请人凭借一面之词就能得到准予的。财产保全在解决经济纠纷案件中是对判决执行的最有力保证。一旦解除势必对申请人的债务偿还和判决后的执行带来风险。所以在法院接到被申请人所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是要对其担保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确定的。其中包括真实性,或者担保所涉及到的所有权,担保人资格以及信誉等等。这样在确定了担保具有解除财产保全的可靠性后才能给与解除。其实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最明智的解除财产保全就是进款将欠款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