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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佛山的乔女士将自己在商业街的一套底层商铺出租给卖内衣的徐小姐,因为当初看在徐小姐刚刚毕业想自己创业没有太多的资金,于是并没有收取一般情况下的保证金。但是在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徐小姐拖欠租金时有发生,最长时间拖欠过两个月,越来越多的拖欠情况令乔女士非常不满,乔女士决定不将这个商铺租给她了。但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房期限还没有到,租房人徐小姐又没有能力支付房租,乔女士想咨询是否可以中止租赁合同?
这里面涉及到的有很多问题,一个是中止租赁合同是否被支持?怎样解决没有能力支付租金的问题?如果起诉徐小姐那么她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一,在徐小姐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作为承租人并没有很好的履行承租人的义务——即徐小姐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那么就属于违约,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乔女士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一般情况下作为出租人为了减少再次将发屋出租程序中的麻烦,对承租人的行为会稍加宽容,但是绝不能成为放纵他们不按时支付租金的理由。所以对没有能力支付租金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是必要的,否则损失会越来越多。
第三,合同法中规定,例如徐小姐这样的承租人对租金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不支付的,出租人乔女士是可以要求徐小姐在一定期限内务必支付租金,否则不但可以要求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对延期支付租金行为承担债务延迟的责任,交纳违约金以及拖欠租金所造成的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