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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债务纠纷中很多债务人并不能依照判决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这个时候胜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可是当申请被法院准予执行,采取了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的债务人并没有对债务的偿还能力,这种情况对债权人来说会不会正如成语中所说的竹篮打水一场空呢?
广州胡某经营一家小型批发零售店,总到这里来进货的李某是老乡介绍的熟人,所以一般情况都是先将货物拿走,卖完了再结账,顺便把没卖出去的货物返还给胡某,似乎这样已经成为双方交易的固定模式。但是最近几个月都没有看到李某来进货的胡某开始有点坐不住了。平时都是半个月左右就会来换一次货,取走一些新品种,这回有点奇怪。一打听才知道,李某的商店已经关门好几个月了。
这个消息可谓是晴天霹雳,因为三年多下来,李某总共在胡某这里拖欠了四万元的货款还没有结算清楚。费劲周折终于找到了李某,谁知被一句“我没钱”给挡了回来。理所当然经过了几次不愉快的清收,最后只能以诉讼结束这场拉锯战。而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李某在胡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后也依然因为没有偿还能力被中止了执行。
是不是这样的债务就算歇菜了?中止了执行是不是意思为不能再执行了?其实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中止了执行是要等到李某有了偿还能力后继续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债务这个事实是不能改变的,偿还的义务还是要继续履行的。如果存在债务虚假制造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那么是可以根据他的情节进行拘留罚款,严重的行为还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采取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债务并不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