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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茂名的一家涂料公司与一家销售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八百桶涂料交付销售公司后,依照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销售公司要在十五天之内付清所有的货款。然而二十天过去了销售公司并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约定。更巧的是这时的茂名涂料公司接到了一张大单,为某建筑公司供销涂料,并且单价要高出自己先前给销售公司的价钱。涂料公司有了新的主意,以销售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属于违约为理由要求解除之前的买卖合同,并要其销售公司将交付的货物全部返还。
在这里发现了几个问题,一个是在买卖合同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一个是涂料公司想要求销售公司返还货物是否合理?在一个就是销售公司已经出售了涂料,在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其是否具有这些涂料的所有权?是否具有处置这些涂料的权利?
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中具有这样的情形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也就是说销售公司明确向涂料公司表明不履行支付货款的约定,那么涂料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并且在即使货物已经交付到了销售公司,那么解除合同后依然要直接返还货物的所有者涂料公司。当然这要在货物还没有被第三人买走的情况下。
再有关于货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只要货物进行了交付,也就是说涂料公司已经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涂料交付了销售公司,那么这批货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为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是有权进行处置的。但是如果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约定了这样的条款:在没有全部支付完所有货款的情况下,涂料的所有权依然属于涂料公司。那么这种情况销售公司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约定,就不具备拥有这批涂料的处置和所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