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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如何实行

发布于:2019-05-28 12:17

肇庆某公司负责给吴川的一家公司提供产品原材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这期间因为吴川公司用货量很大,所以货物的交付采取的是一批一批交付的方式。待肇庆公司交付了两批货物后,在第三批交付的时候出现了争执。吴川公司认为第三批货物的质量与自己在合同中的要求相差甚远,以肇庆公司违约为由想解除所有货物的买卖合同。

    案例中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吴川公司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个则是解除合同是否受到货物批次的限制。首先来看看解除合同需要的条件:不可抗力、毁约、延迟履行、违约等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实现其目的,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方可解除。其次,在案例中的货物其实就是合同中标的物,具有数物的特征的时候,根据合同法,其中一批货物不能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要求,那么吴川公司可以就这第三批货物进行合同的解除,而不能要求其他合乎合同约定的货物也一并算在解除合同之列。

    针对货物各批次的质量问题提出对有问题批次的货物进行解除合同还有一个要说明,要看货物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吴川公司所需要的货物,第一批,第二批,与这有问题的第三批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缺一不可,息息相关,吴川公司便可以解除所有货物的合同。涉及到解除合同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协议解除,这样对双方的损失都会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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