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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势必要想进一切利于自己债权实现的办法进行催收,其中就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的处置。这里面自然是债务人在借款时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另一个涉及到的就是处置的合法性。但是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之外的财产是否可以由债权人进行处理和扣留呢,用作对其不还款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呢?
连州的冯某以一辆货车作为抵押向何某借款20万,但是由于到了还款期限经过何某再三催款,冯某就是不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何某扣留了其货车,并且将其车上的价值10万元的货物也一并扣留了。在这个借款合同纠纷中我们看到何某的两个行为,一个是为了催款扣留了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货车,一个就是将货车上的货物也扣留了。这两种行为是否可取呢?
法律规定即使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没有权利私自扣留他人财产的。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有权在对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的基础上对其处置,但是也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并且是作为担保情况下的抵押物,债权人才有权进行变卖或者折价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我们还看到法律上的另外规定,就是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违约的话承运人可以扣押其托运的货物。但是在案例中何某与冯某只是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何某不具备扣留货车上货物的权利。这样做就属于侵占了他人的财产,即使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