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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8 12:17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存在这样的困惑,如果法院对债务人实行了强制还款的措施,而债务人现在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拿出来,其实际原因是财产被债务人的配偶控制或者是藏匿了,对于这种情况,当法院要对其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时候,债务人可能会以配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被告为由,提出异议来对抗法院的执行。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针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因为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并未涉及到这一点,所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有平等的处分权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其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其实,对于是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个问题,它主要反映出来的是一个利益的问题,如果说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还款没有希望而又不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话,那么,自己的权益就没有了保障,申请人肯定会觉得不公平。
而如果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法院又要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他肯定也会觉得很不公平。
法官是作为正义的化身,他要做出最公平的判决,因为宪法已经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写了进来。所以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其实,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无论是否成立,都需要把夫妻关系中的清偿义务明确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与人之间的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