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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9-11 11:58
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讨债,对讨债人造成损害的,讨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讨债。”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讨债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讨债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讨债;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讨债人的到期讨债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讨债人有保全讨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