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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7-24 23:43
一、抵押担保与动产质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担保物设立生效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押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担保财产。
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占有担保财产。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资产。对于采用浮动抵押模式的,即使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依然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担保财产孳息的收取约定不同。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在合约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动产抵押,只有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在此之前,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
二、抵押担保与动产质押的概念是什么?
1、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 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在抵押担保关系当中,常见的抵押物都是不动产,如果质押的是动产,随后债权人还得通过评估公司评估该动产的具体价格,这样才能将动产折价变卖。债务人在抵押和质押方式上并没有过多的选择权,主要还是看债权人更愿意接受哪一种担保方式,两种担保方式都有相应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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