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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7-24 23:43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停止吗?
不会进行停止。《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见《担保法》已经设计了保证期间中断规则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如果将《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以诉讼时效理解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造成的后果是:首先,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从此不再具有任何意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可能延长了。其次,中断前后被消灭的权利的性质不同了。中断后重新起算的保证期间仍然应当是债权人请求权或者保证人代偿责任消灭的期间,其性质上属于实体权利消灭期间。如果用诉讼时效取代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并不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而只消灭胜诉权。从立法原意上讲,法律之所以规定特殊的保证期间制度,就是考虑到保证债务是单务的和无偿的,不应该让保证人处于过于不利的地位,而通过保证期间限定其不利的程度。将中断后的保证期间替代为诉讼时效,无疑将保证人推上了与一般债务人同样的地位,忘记了保证期间的特殊使命。因此,笔者认为,将《担保法解释》中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理解为“保证期间”,更为符合《担保法》立法原意。
二、保证期间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期间
关于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学界偏向于“除斥期间说”,理由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者责任免除期间,即其自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期间类型。
三、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理解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应作如下理解,更为符合立法原意。即:①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且必须是因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此时保证期间中断,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②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导致保证期间中断,唯有发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情形,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或向保证人提出诉讼(仲裁),或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之时,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解释》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中断作出不同的规定,目的在于课以连带保证人更为严格的保证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主债务合同的诉讼中断的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不会进行中断。因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是不影响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主债权是不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要同时满足两个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才会进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