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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7-24 23:43
担保人是为了保护债权而设立的。债务人死亡之后,担保人的责任有两种观点:
一、担保人应该承担他的保证责任。
理由是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易的安全。
《担保法》规定:有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当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任务,债权人可以让债务人履行该有的债务,也可以让保证人在他原有保证范围内承担自己的保证责任。而这里的没有履行人任务,是应该包括由债务人的死导致的没有履行任务。并且,根据《继承法》规定,债务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债的消失。债务人的承保人应在他继承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因此,当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依据追偿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自身追索债务权。
二、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免除保证责任。
理由是《担保法》的保证是依据于对债务人到期还款的保证。准确来说是对债务人民事行为的保证。
如果大家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要肯定的是当初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都要是有效的。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债务人死亡事件。这时,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他既可以与死者的继承人协商要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继承的范围内提前向他还款。可是这样可能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仍然和继承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很明显,原来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会发生变化,原债务人也变成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则根据《担保法》第规定,在合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让债务人转让债务,但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没有经他同意转让的债务不会再承担保证的责任。在这里,法律条文表述虽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其立法的宗旨是保证原债务人的稳定性。因为在原保证的合同中,保证人是据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才做出的保证表示,不能不应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他所不予认可的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信任。
二是如果提前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还款的义务。那么根据保证人应在还款期届满才产生保证责任。那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之前,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这将明显缺乏应有法律依据。
其次,债权人可能会放任这个权利到期履行,或因不知道债务人死亡而遵守合同到期。此时,因为债务人已经死亡一个时期,他的继承人很可能已经就其遗产实际了继承。所以,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会无异于要求保证人保证其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主合同的义务。这将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就是保证人无法对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为做出保证。
另外,《担保法》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这种情况下,由于主债务人的死亡,追偿只能向其继承人行使。但因为个案的不同,继承人继承的时间与追偿权行驶的时间不同。再加上保证人可能会对继承的情况无法了解,因而追偿权的实现将可能难于实现。而且,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到期时主张其权利,不能说是未经保证人同意而更换了债务人。
再次,《担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其中表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规定。这比起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虽在总体上看是同一个意思。但是这些措词的差异中可以看出《担保法》保护是约束债务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关注债权人是否得到清偿。那么就可以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应该包括死亡这个事件。
复次,《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的运输、加工的承揽等经济的活动中,债权人要以担保方式保障他自身债权实现,可依照本法的规定设定担保条款。就此而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以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担保内容是不应含有死亡事件发生的。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以上意见是根据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已经死亡的事实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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