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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债务

发布于:2019-07-24 23:43

抵押物,实际上指的就是债务人(即抵押人)为了担保其某一项义务的履行,而转移给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一种担保物。它既可以是有形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比如政府公债以及人寿保险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相关的规定来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其是否被转移还是占用了,只要是用来作为担保物的,都可以称其为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里边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物品是可以用来作抵押物的:

第一种是抵押人所持有的房屋或者是土地上的定着物的;

第二种是抵押人所持有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

第三种是抵押人所持有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第四种是抵押人所持有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的国有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物品;

第五种是抵押人依照法律而享有的,并且在其发包方的许可之下,可以用来抵押的荒山、荒丘等各种荒地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种是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除了以上可以抵押的物品之外,以下几种是不可以用来作抵押的,即使用作抵押,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第一种就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种则是各种耕地和宅基地一类的应当归集体所有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是我国境内以公益目的而存在的,事业单位或者是社会团体中的教育设备、医疗设备等公益性质的设施;

第四种是其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都还不明晰或者是存在着争议的财产;

第五种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被查封、监管或者是扣押的财产;

第六种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用作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抵押物的价值并不总是能够与其债权额相等的,有时候抵押物的价值会超过其债权额,但是更多的时候其抵押出来的价值是不足以用来清偿所有的债权额的。一般来说,超出了债权额的那一部分应该是要归抵押人所享有,而不足的部分通常也是需要由债务人来负责清偿的。

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第三人。在抵押人就是债务人本人的时候,其抵押物要是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的话,应该继续由抵押人按照一般的债务来进行清偿,超出的部分仍然还是归债务人所享有;如果是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话,那么抵押人只需要将自己所提供出来的抵押物相对应的担保债权实现,当其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够清偿所有的债务的时候,抵押人不需要再负任何责任,应该要由债务人自己继续进行清偿,而抵押物价值要是超过了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话,多余出来的那一部分是归抵押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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