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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如何界定

发布于:2019-07-24 23:44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说,我担保什么什么一定没有问题等。但是,在实际的法律中,担保是有责任的,一旦借款方跑路或者无力偿还时,担保人要进行赔付。对于农村,就有这样的问题,稀里糊涂签了字,发生问题后后悔莫及。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如何界定办今天跟小编学习一下。

一般来说,若合同当事人仅就主合同或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只需适用所争议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或者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协议管辖时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形比较容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以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则应以主合同确定的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

以最高法院审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民一终字第94号)为例,该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和作为从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即引用了《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作为判决依据,认为“本案系贷款人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借款及保证债权而引发的争议,并非仅因《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因此,无论《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后,作为从合同其关于管辖的约定均不能约束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应视为系对《委托贷款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在《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根据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涉及仲裁条款时管辖的确定

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特定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尤其在我国《仲裁法》下,仲裁合意须以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为载体。因此,尤其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仅其一约定了仲裁条款时,该等仲裁条款是否对另一合同产生扩张约束效力是确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管辖的关键所在。

我们生活在法治的社会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相关的法律条款等,切实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这个根据相关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解决,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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